陈业涛律师亲办案例
为周某某代理与新泰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成功为周某某维权
来源:陈业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4
浏览量:940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周某某于1994年便在被申请人新泰市某矿业公司工作,2009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9月,申请人当班期间被申请人所属的某集团保卫处自称财物丢失,将申请人在内的5人停止了工作。之后申请人多次到被申请人处要求上班,被申请人一直称:“先在家等候,上班时通知你”。2015年1月,申请人再次到被申请人初要求上班时,被申请人却称已经和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直协调未果。

申请人找到本律师,本律师接下此案后,通过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擅自公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劳动仲裁以维权;于是着手准备劳动争议仲裁,起草仲裁申请书,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其与申请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裁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基本生活费(自2010年10月起至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工作之日止,暂算至仲裁之日共计43498元)。

准备证据材料,准备了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包括发放工资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岗位获奖证书;准备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证明是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放假在家,申请人没有旷工;计算出生活费。庭审中,本代理人准备质证提纲、代理意见,其中根据劳办法(1995)179号文件的规定可知,被申请人未采取有效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终止劳动关系决定,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并结合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所诉生活费。通过在庭审的据理力争,最后仲裁庭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活费43498元;

申请人很满意。在本案中,要抓住根本点,理清事实,才能备好证据材料和代理意见、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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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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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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