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业涛律师亲办案例
为信用社代理成功对债务人、保证人追责
来源:陈业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2
浏览量:537

本律师为某市信用社代理其与庞某一的金融借贷纠纷,双方于2012年8月31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庞某某向信用社借款100000元,2013年8月20日偿还,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11.5;庞某一的配偶成某某签订申请人家属承诺书,以书面方式表示知悉并同意庞某一的向信用社的借款,并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同日即2012年8月31日,该信用社与庞某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庞某二为该信用社与债务人庞某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债务人庞某某的债务到期后,未偿还信用社的贷款,信用社依法起诉庞某一及配偶成某某、保证人庞某二,要求偿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在庭审中本代理人出具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证据材料,数被告表示无异议;但当出具通过邮局邮寄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时,被告表示从未离开过居住地,从未收到该邮件,表示已过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承担责任;本代理人在庭审后提交了代理词,代理意见认为我方债权人权利已经行使,从我国法律设置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制度的目的和有利于保护守约当事人的权利角度,只要权利人有邮政局出具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实债权人已办理催款业务,不论债务人基于什么原因是否收到债权人的催款通知,都应当认定债权人尽到了催款义务,被告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最后,主审法官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对我的感悟是庭前的工作一定要做细致,要准备好证据材料,注意准备的证据材料是否已形成证据链?备好举证提纲,质证提纲、代理意见,不断对法律研读,才能在庭审中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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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山路279号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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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业涛
  • 执业律所:
    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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